14年前银保监推出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旧版”)迎来首次修订,并将在2022年12月12日正式施行。
有的朋友可能对这个名字很陌生,但是一说到买保险最担心的事,那一定是保险公司破产。
这个保险保障基金就是用来防止保司倒闭无法兑付的基金。
时至今日,行业的很多情况都已经变了,所以银保监就出台了这次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新版办法办法”)。
三点重要变化,接下来为大家一一展开,记得做好笔记!
这次银保监修改的是各家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则。
也就是说,无论是财险公司,还是人寿险公司,要交的钱都变多了,这样保险保障基金池子里的钱也就越来越多了。
同时还解决了旧版中的一个bug——
不同保险业务的费率不同,但是旧版规定中,没有指明不同规模风险的保险公司的费率是否相同。
那些没什么风险的保险公司就要和高风险的保险公司交一样多的钱,如果是你,你干吗?
所以新版办法中就指明了,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用构成。
也就是说,一家保险公司的风险等级越高,需要缴纳的费率也可能越高(就好像爸妈拿着小棍在你写作业的时候盯着你)。
截至2021年的12月31日,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余额为1830亿。按照新的暂停缴纳标准来推算,未来保险保障基金的余额规模会提升至4000亿的水平。
此外,新版办法办法中还提出,财险保障金和寿险保障金虽然不能混用,但是可以相互拆借,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妥妥的好事啊!
咱们接下来说说第二个影响:
字很多,直接跟大家长话短说讲讲结论。
第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更加严格了,例如新版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
明确规定了对于被接手的保险公司,在原有的监管之上,还要严格限制高管的薪酬和分红等。
第二,给了保险保障基金更多的参与权,例如新版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商有关部门后,报经国务院批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并负责办理登记、发放、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
想起之前保险保障基金给好几家保险公司兜底的事——
一般来说呢,保险公司经营出问题,很多时候问题就出在高层管理人员身上,新版办法办法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高层的不负责任。
大家买的保险,如果保险公司出事了,无论是什么种类,都可以获得救助。
在旧版的管理办法中,只对两类保险业务明确了救助规则,这分别是人寿保险业务和非人寿保险业务。
这种表述很容易引发歧义,让人误以为健康险、意外险、年金险并不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内。
新版办法的管理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做了修改,把长期健康险、意外险和年金险统称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简单又直接。
同时,明确了“非人寿业务”是财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意外险。
这样一看是不是清楚多了呢~
新版办法把“非人寿保险”明确为财产险、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险。其余的赔付细节都没有什么变动。
保单持有为个人的,如果损失在5万以下,则全额救助,如果损失在5万以上,则按90%补助。
因为短期险的损失很难超过5万,而且保险公司在破产前,就会被银保监会监管了。
长期险是保险公司之间转让的,转让之后,保险保障基金给受让公司钱,受让的保险公司继承保单,而不是直接给你钱。
人寿险,和其他的长期人身险,救助标准都和人寿险一样,由接手的保险公司兜底。
非人寿保险的长期险,比如说长期重疾险、长期意外险和部分年金险等,情况也类似,如果出了问题,保障基金和保险公司结算差额,全额赔款。
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新版办法有两个地方都提到了人寿险外其他长期险——
第二十二条,人寿险意外其他长期人身险,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人寿险意外其他长期人身险,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咋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事因为《保险法》中第92条规定了——
因此,可以看作是新版办法在原法条的基础上打补丁,防止和《保险法》冲突。
这类产品的赔付在新版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因为属于投资类产品,有浮动收益,这种情况下的赔付,只能到时候看情况兜底了。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新版办法办法给予了保险保障基金更大的权限,加强了监管制度,同时又能让更广大的投保人放心。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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