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降低至最少;作为事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减少到最小范围。但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本文作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外聘律师,在2007年至2010年间,代理保险公司参加了数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本版将连续刊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系列,该文以较为中立及客观的角度,结合诉讼经验进行分析,希望能给案件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理赔和诉讼中提供一定的借鉴。 交强险赔偿最高额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适当减轻了在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该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统一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如按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又经过了一个已经投保商业险视为交强险的过渡期(约为2004道交法颁布至2006年7月,实际审判中按各地实际统一实施交强险的时间为最后时限),交强险赔偿额也经过了最高限额6万元到12.2万元的转换(以2008年2月1日为“分水岭”,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按12.2万元计算交强险限额)。 12.2万元按照保监会制订的全国统一条款,又分为: 1.医疗费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1元(包括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有责或者无责,保险公司都要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无责情况下的 交强险赔偿额度 而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的内容,交强险虽在赔偿上不分责任,但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方被认定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按无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即医药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100元。 上述赔偿额度,是与道交法七十六条司机在无责情况下赔偿额不超过损失10%的规定相符的。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无责和有责的问题:某人乘坐三轮摩托车,在拐弯时由于车速过快,某人被三轮摩托车摔下后座,正好砸在同向正常行驶的一辆机动车的右后门上。机动车司机出于好意,主动下车扶起某人,交警到场后,认为机动车也多少承担一部分责任。将交通责任认定书机动车本应承担的无责任改为次要责任,并让机动车司机签字确认。后某人对司机、保险公司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由于司机对无责和有责在交强险中的性质不清楚,故而将一个本应按无责处理的交通事故变成了保险公司按全责对伤者的赔付。 (未完待续·之五)(作者单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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