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是12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车辆出事烧了,保险公司怎么就‘变脸’只愿赔7000元呢?”24日,武汉新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变脸”无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洪先生7.8万元。法院查明,2004年5月25日,洪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富康车。同日,洪先生向被告保险公司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至2005年5月24日。
签订合同当日,洪即交付了3500元的保险费。2004年10月19日,洪先生驾车行至新洲戴湾村,下山左转弯带刹时冲下路边,车底油管被撞开以致车辆发生燃烧、爆炸。事后,洪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事故经过的报案材料,请求按保险金额12万元予以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7000元,说这是车辆经鉴定后的“实际价值”。“那我的保险不是白买了?”洪先生愤怒地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保险合同约定了12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应依约执行。按合同规定减去出事车辆的4.2万元折旧费后,应当赔偿7.8万元。同时,洪先生的4000元律师费,保险公司也应依法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