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能否折算为职工工资?崔某于2009年2月受雇于苍山县一家公司。招聘时,公司私下与崔某达成了口头协议。公司没有为崔某参加社会保险,月工资多200元。随后,崔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崔某不努力工作为由终止了与崔某的劳动合同。随后,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在工作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员会听证后,公司仅同意向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拒绝为崔某支付社会保险费,理由是崔某在招聘时与崔某达成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且崔某每月多支付200元。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仲裁委遂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给崔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为崔某补缴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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