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环境污染问题逐渐严峻,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对于保险业来说,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治理环境污染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已经多个地区开始试点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还在不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潜在风险警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随着《意见》的颁布对于保险业来说似乎变成了一个新的非常有潜力的业务增长点。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由此带来的新风险与新挑战,特别是如何合理地设计保险责任范围,从而能在满足政府要求和企业需求的基础上,也能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合理地控制承保风险,促进此项高风险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目前在中国,环保部与保监会的有关指导意见没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的污染表现形态做出明确规定。然而,通过比较研究市场上通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却发现了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目前市场通行条款都明确地将引起污染的原因限于“突发意外事故”,但对污染的表现形态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虽然有些条款除外了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损失,但是却没有明确除外其他类型的渐进性污染。那么,“突发意外事故”有没有可能引起“渐进性污染”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污染案例: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惟一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出厂的自来水被曝苯含量超标20倍,自来水24小时内不宜饮用,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污染原因后经查明是威立雅厂区周边地下含油污水引起其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而含油污水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兰州石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分别于1987年和2002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使渣油泄出渗入地下所致。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此次污染是由突发意外事故(即原油车间的两次爆破事故)引起,但是整个污染的发生过程(即自来水被含油污水污染)却是渐进性的,整个污染事故从意外事故发生到污染被发现长达十多年!因此突发意外事故很有可能导致渐进性污染,而且损害结果随着污染过程和被发现的时间变长而变得越来越严重。为了让我们对污染的作用机制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笔者编制了下面的污染模型以帮助我们对污染有更好的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管理技术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因业务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意外事故也可能产生渐进性污染,这是由实际污染情况的复杂性导致的。因此,我们在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承保具体污染风险时,需要考虑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渐进性污染的风险:1、对污染或污染事故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的定义,即仅限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突发污染(Sudden & Accidental Pollution)。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直接明确除外所有各种形式的渐进性污染或损失,而不仅限于因业务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导致的损失。3、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现污染损失的时间作出限定。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72 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对被保险人发现“污染状况”后通知保险人的时间作为限定。例如,被保险人应在发现“污染状况”后的30天之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因为污染责任风险的特殊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都采用索赔提出制保单格式,即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作为触发保险责任的条件之一,然而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应该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没有明确规定。虽然保单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但考虑到渐进性污染风险的长尾巴特性,我们建议同时将被保险人在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后应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作为触发保险责任的条件之一,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对被保险人是否已经有效履行索赔通知义务而可能引起的争议。虽然渐进性污染风险很高,但其还是具有一定的可保性。欧美发达保险市场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可以针对起保日之前就存在的污染状况(Pre-existing Pollution Conditions)在保险期间首次被发现而由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提供保险保障,但这一险种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技术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整体的环境风险管理的水平相对欧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而且我国环境污染风险非常复杂,需要我们在借鉴海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自身情况,利用环境责任保险机制逐步提高我们的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正如《意见》指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太平洋提示:在试点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风险管理至关重要,而“渐进性污染”是环责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中,需要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技术,进一步推动环责险发展。以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