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又一个派生原则,它的特点是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损失分摊,因此它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构成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事故时,按照补偿原则,不能由几个保险人同时赔偿实际保险金额,只能由这几个保险人根据不同比例分摊此金额,以免造成重复赔款。无论采用什么原则进行损害补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总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受保险人的多少影响。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利益。1)损失分摊的条件。损失分摊的条件必须是同样的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相同的风险及同一保险期间。2)损失分摊的方式。保险人之间的赔款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制、责任限额制、超额赔偿制和优先赔偿制等。①比例责任制是当损失发生时,如果保险合同均属有效,按照各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损失,但其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汽车保险的综合责任险一般采用这一方式分摊。②责任限额制是指在假定无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形下,就单个保险合同计算其补偿责任,再按照各保险合同的独立责任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的分摊方法。这种方法在汽车保险理赔中很少使用。③超额赔偿制是指当没有其他保险合同可以理赔,或者其他保险合同赔偿不足时,本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方法。在理赔时,投保人应该先向其他保险人索赔,本保险合同仅对超额部分予以赔偿。目前当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与社会保险发生重叠时采用此方式分摊。④优先赔偿制是以多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先后作为保险赔偿的顺序,后生效的保险单赔偿先生效的保险单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因这种分摊方式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目前很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