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燃。对这种自燃,保险条款没有明确的说法,那么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呢?请看此案:二、案情2001年7月某日,一辆大客车在运送客人爬坡时突然引擎盖内窜出火苗,当司机打开引擎盖时,火势蔓延开来,虽经扑救无一人伤亡,但车辆最终仍被烧毁。该车于出事的2个月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破碎险等。事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定此起事故属于车辆自燃,而该车并未投保车辆自燃险,所以不属保险责任事故,予以拒赔。保险车辆明明遭火灾,保险公司却不赔,汽运公司怎么也想不通,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自燃,顾名思义是指由车辆自身内部原因引起的燃烧。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第3条第2款载明:“自燃”属于除外责任。而这起保险车辆遭焚毁,恰恰是自身燃烧。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也认定:“盛夏气温高,客车在爬坡时,发动机产生超常高温,引燃发动机周围的油渍、油污,造成整车燃烧。”没有外来火源的燃烧,是自燃;是自燃造成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只有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原告则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自燃”没有明确解释,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故“自燃”的解释不能只由保险公司说了算,而应听信于法院。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自燃”是采取列举式的,只列明下列4种情况属于自燃,即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属于自燃。而本案中大客车烧损是由于“发动机产生超常高温,引燃发动机周围油渍、油污”,不在上述4种情况之列,故不属于除外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火灾损失。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起事故到底是否构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损失呢?保险公司认为不构成,因该车起火,既不是外界火源,也不是其他保险事故造成,故不构成保险的“火灾”责任。汽运公司则辩驳: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以外的免责条款解释来拒绝赔偿。到底怎么办?最后两家一致同意法院进行庭外调解而结案。三、点评一台保险车辆,行进途中起火烧毁,是自燃损失还是火灾损失?属于还是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均有一定的道理。在他人看来,谁胜谁负倒不是主要的,宝贵的在于留给人们的思考:如何才能避免和减少这类纠纷?特别是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过程中,怎样在有限的篇幅中,把有关事项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更便于操作,同时也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四、启示此案已经了结,它明白无误地启示保险人:1.保险条款制订应更加严密、科学、明确、具体,尽可能避免产生多种理解和歧义;2.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必须是非此即彼,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含混不清;3.在合同订立时,对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或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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