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意外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意外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标。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意外保险的重要原则。但需要说明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具有补偿性的意外保险合同,如财产意外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中的医疗费意外保险,而对于给付性的人身意外保险则不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意外保险人有权按照意外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险赔偿;意外保险赔偿是为了弥补被意外保险人由于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意外保险人也不能因意外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意外保险处理赔案时的一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意外保险的宗旨。由此在理解损失补偿原则时必须从两个方面把握该原则的内涵:一是有损失才有赔偿,即损失补偿是以被意外保险人发生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条件的; 二是损失多少最多赔偿多少,意外保险赔偿的目的只是弥补被意外保险人由于意外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尽力使被意外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因而不能使被意外保险人从意外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以防止被意外保险人利用意外保险从中牟利,进而维护意外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持意外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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