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晨曦
又一名国有大行干部被“双开”!
1月17日晚间,龙岩市纪委监委官网通报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原行长陈立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通报,陈立新涉及违规用公款购买加油卡、购物卡、高档酒水用于营销送礼,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他人谋取职位,为他人企业在授信业务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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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信贷吃信贷”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日前,经中共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委员会批准,中共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中国建设银行晋江分行原行长陈立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福建省监察委员会指定,龙岩市监察委员会对陈立新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陈立新身为长期在国有商业银行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规公车私用,违规用公款购买加油卡、购物卡、高档酒水用于营销送礼;
陈立新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任人唯亲,营私舞弊,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他人谋取职位,违规为他人谋取考核、评先个人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投资信贷客户拟上市公司,低价购买信贷关联企业车辆,违规使用信贷客户的车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组织赋予的信贷经营权当做攫取私利的工具,“靠信贷吃信贷”,为他人企业在授信业务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指出,陈立新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国有商业银行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陈立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龙岩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陈立新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此前报道,陈立新曾在2020年2月以建行晋江分行行长的身份向媒体介绍该分行帮助防疫企业的相关政策,以及对接疫情期间企业信贷需求的实际效果。
天眼查信息显示,建行晋江分行于2020年9月、12月两度进行负责人变更,陈立新卸任负责人,由潘汉彬接任。
银行反腐持续深入
严查“靠行吃行”问题
近年来,金融行业反腐持续深入。在银行干部的“落马”中,类似“靠金融吃金融”“靠行吃行”“靠信贷吃信贷”的表述相当频繁。
例如,1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研修中心华南研修院原副院长、 资深副经理李保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李保奇靠金融吃金融,以贷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银行贷款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1月7日,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原首席业务经理何方恩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何方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靠金融吃金融,甘于被“围猎”甚至主动寻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贷款、网点采购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2年12月底,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杰被“双开”。通报中指出,周杰靠信贷吃信贷,以手中信贷审批权谋取私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同月,九江农商银行原董事长顾海龙被开除党籍。据通报,顾海龙靠贷吃贷,假借“投资入股”“民间借贷”之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办理、房产销售、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类似的,2022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森被“双开”,涉及“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贷款审批、发放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信贷客户财物,数额巨大。
2022年11月,湖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大林被开除党籍。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陈大林将组织赋予的贷款审批权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银行吃银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2年10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被“双开”。通报中亦显示,田惠宇长期以“市场化”运作为幌子,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钱生钱”,大搞权力与资本勾连,靠金融吃金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滥权敛财、贪婪无度。
中纪委官网曾发文指出,此前查处的不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身上,都有一个突出问题:利用信贷审批权谋取私利。靠行吃行、亦官亦商,也是金融领域党员干部的突出问题。很多作案手段掩人耳目、穿上新马甲,由他人代持股份、股票、房产等。
以贷谋私的一个主要表现,是与贷款客户私相授受、不正当往来。贷款客户给好处,银行高管批贷款,形成“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而银行最核心的权力——授信审批,成为权钱交易市场上的“商品”。
一些案件暴露出总行授权过大、某些岗位权力集中、分行重业务发展轻贷后管理等共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大查处力度、形成震慑的同时,提出针对性监察建议,要求健全完善授信分权制约机制,加强对分行行长、风险总监和授信条线部门负责人等高风险岗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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