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职工借款情况下,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双方需要对本金以及利息的归还期限和方式进行约定。企业向职工集资表示企业以让渡部分股权的方式向职工募集资金,职工交付资金后会成为股东之一(成为企业的小股东)享有股东权益,不排除产生非法集资的可能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属于一个组织的内部关系,企业因本身生产经营缺资而向内部职工借款,内部职工便是特定对象而不是不特定对象。内部职工自愿出借给企业,企业也自愿借入,借款目的和用途正当,那么就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和用途,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如企业向职工借款后用于牟取高利贷,故意编造项目借款非法占有职工资金等,像这种目的和用途不纯的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借贷的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二)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
(三)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对于我国公法规定的违反,轻者导致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需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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