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酒店“时权”有风险,新型委托理财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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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花费60万元购买了北京某温泉酒店20年内每年度固定时间段内几个房间的使用权(即时权),然后将前2年的时权以某一价格转让给酒店代为经营。2年后张某再以某一价格将剩余十八年的时权一次性转让给酒店。但因酒店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张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终认定双方合同有效,酒店应按约支付60万元的合同款及逾期利息。

2017年6月10日,张某与北京某温泉酒店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以每天357.14元的价格,购买该温泉酒店的某间标准间,每年8月10日至8月23日,共14天,2017年至2036年共计20年,即280天的时权,总价款10万元整。张某将从本合同项下获得的2年(共28天)时权,以每天642.85元的价格转让给该温泉酒店,转让总价共计1.8万元,转让后该房间由酒店自行经营,张某不再享有该两年期间对应的时权。两年期满后,张某将剩余18年时权按照每天396.81元的价格,共计10万元整,一次性转移给酒店,酒店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转让价款。合同同时约定,在每个时权年度内,酒店赠送张某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时权代金卡。该代金卡可用于酒店消费。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酒店10万元。

与上述情形类似,双方又就酒店的其他3间房签订了类似合同,张某均依约支付了价款,四份合同总计60万元。根据张某所称,这种投资模式现金金额计算下来是本金的年9%,且承诺的代金券已经全部收到。自2020年4月份开始,温泉酒店未再向张某如约支付现金。现四份合同均已到期,温泉酒店未返还张某投资本金。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温泉酒店返还张某本金6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的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温泉酒店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赠予的时权代金卡。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的四份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张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共计60万元合同款,温泉酒店就应该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房屋时权转让款,并在合同约定的两年到期后一次性回购房屋时权。对于温泉酒店提出的上诉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附件,时权代金卡为温泉酒店承诺赠送张某的项目,双方并未约定在张某将剩余时权一次性转让给温泉酒店的情况下应当返还,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北京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看似简单的酒店房间使用权买卖,本质其实是一种投资理财模式。在系列案件中,合同签署的时间普遍在2017-2019年之间,正是温泉度假酒店兴盛之时。投资人看好温泉酒店的发展前景,相信酒店高额回报的承诺,而酒店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达到融资的目的,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空房率带来的收益风险。此种交易模式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2019年底开始,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温泉酒店的入住率急转直下,酒店经营也遇到了较大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合同价款。这是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投资酒店时权存在以下风险:1.诚信风险,主要指因酒店经营方恶意欺诈或者经营不善,可能导致无法兑现高额回报的承诺,或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投资本金。2.市场风险,主要指酒店经营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者产权等市场变动引发相关风险。3.法律风险,主要有酒店项目建设本身合法性、合同条款合法性审查不充分及预期回报率的法律确定性等。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要将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投资标的的市场环境、品牌建设、销售渠道、服务营销等方面的研究,做好投资收益论证;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通过在合同中规定担保条款或者实物担保等多种形式,依法保障资金安全。综上,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类似的时权交易,形式新颖但仍不免缺乏保障,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避免财产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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